一般警察特考 公告修改規則草案

一般警察特考 公告修改規則草案

一般警察特考 公告修改規則草案

【2013.12.21考選部

主旨:公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三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及第五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各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

三、旨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2年12月27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電子郵件信箱:000309@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一般警察特考考試規則修改對照表

修改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90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5分50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130公分以上、跑走1200公尺6分20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第六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一)男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38次以上、引體向上2次以上、跑走1600公尺494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仰臥起坐一分鐘30次以上、屈臂懸垂10秒以上、跑走800公尺280秒以內。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0分或總成績未達50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分計算。
第七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七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八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五、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者。
六、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者。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者。
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已清除者,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十二、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暨附表一及附表二,自100年1月1日施行。

一般警察特考考試科目修改對照表

四等消防警察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四、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四、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五、火災學概要 五、火災學概要
※六、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六、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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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和璞
發文時間:201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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