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介紹

作者:李和璞

身障特考介紹

身障特考介紹

為落實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障,根據憲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也就是所謂的身心障礙特考。而此特考的舉辦,顯示在「社會福利政策」及「文官考選政策」之間取得一個適度的平衡點。

基於政府立場,考試院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協助政府相關部門推動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政策;在另一方面考選政策仍應採用人唯才原則,考量身心障礙者所具有之工作能力,視職位工作性質及部門所能提供適合之工作場所,彈性應用考試技術,提昇更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機會。 

第一次身心障礙特考在民國八十五年舉辦,是為我國身心障礙同胞開啟就業之新的里程碑。顯示政府已開始重視身心障礙同胞的就業問題,並透過正式考試擇優錄取人才,予以任用。而要符合身心障礙特考的資格,首先必須要領有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才可報考,因此報考人數並不多。考上之後所分發的單位皆有保障身心障礙員工的工作環境,所以工作機關多屬於較為單純且不須外務的內勤工作,對身心障礙者朋友而言,是一項絕佳的考試機會。

 

對於具有資格報考的考生,非常建議報考身障特考,除了取得一個穩定的工作,也能成為公務人員為民服務。

 

身障考試時間與應考資格

考試別

報名日期

考試日期

報名方式

103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103.01.07-01.16

103.04.19-04.20

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等別

應考資格

身心障礙三等

1.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滿18歲以上。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3.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身心障礙四等

1.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年滿18歲以上。
2.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二款資格者。
3.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4.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5.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身心障礙五等

1.中華民國國民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
2.年滿18歲以上,不限學歷。

備註

技術類科:除具有三等或四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外,須符合各類科所規定相關系所畢業得有證書,始得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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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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