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麵包產品中含有化學物質偶氮二甲醯胺(azodicarbonamide)一事,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偶氮二甲醯胺為我國准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亦為國際間包括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美國、加拿大、韓國等准許使用之麵粉改良劑。 依據我國「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偶氮二甲醯胺為准許使用之食品添加物,可使用於麵粉,用量為45 mg/kg以下,並訂有規格標準,此規範與國際規範均一致。業者如欲於麵粉中使用偶氮二甲醯胺,應選用符合規格標準之產品,並正確合法使用。業者如未依規定使用,將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五十二條應予沒入銷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 2014/02/07 發佈之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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